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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物品範圍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82.04.26. (82)貿資發字第063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26日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古物、宗教文物、民
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及文化資產維修材料之物品範圍,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准許間接輸入大陸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及文化資產維修
材料之物品範圍包括:
(一)古物:依據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CCC 號列)第九十七章「藝術品、珍藏
品及古董」所屬年代超過一百年之貨品(鐘乳石除外),或其他經教育部認定者
。
(二)宗教文物:法衣、法器、經書、限寺廟申請自用之佛神像與宗教石雕,或其他經
內政部同意者。
(三)民族藝術品:經教育部認定者。
(四)民族文物:經內政部認定者。
(五)藝術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壁畫、漆畫之原作,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定者
。
(六)文化資產維修材料:經內政部同意之古蹟維修材料,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同
意之非古蹟傳統建築維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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