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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標號末位數字為 4者,經審查後仍得申請變更,並由戶政機關定期提供 相關機關其變更資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2.02. 台內戶字第0960021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2日
    主旨:有關宜否同意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4由申請變更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函詢本部警政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認為應維持現行作業者計有
       12個機關,不宜賡續受理者計有 9個機關,無意見者計有 3個機關。
     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4之申請變
       更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理由如下:(一)自民國88年底起,不再配賦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4之編號,以末位數字 4為由申請變更者數量已減少。
      (二)現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4為由申請變更者,須經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
         條規定情事後,始得重配新號,業可防範不法人士藉此管道逃避追緝。
      (三)國人傳統觀念對於 「 4」仍有忌諱,民眾仍有變更統號之需求,且開放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4為由申請變更已行之有年,貿然停止,恐易招致民怨。
      (四)各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在案,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法務部、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單位),定期每日
         提供統號變更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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