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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賡續辦理全面清查戶籍資料記載失實更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3.15. 台內戶字第09600398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5日
主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賡續辦理全面清查戶籍資料記載失實更正,請查照速辦。
說明:
一、本部96年 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60016808號函諒達。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6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
復之: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又依歷年戶籍登記作業規定,「暴徒、暴民」之
註記,非屬戶籍記事之文字,戶籍資料不應有此註記。各戶政事務所查悉,或二二八
受難者及其家屬向戶政事務所反映,戶籍資料有上開不名譽或不應記載之文字,戶政
事務所即應職權以雙直線刪除,並於適當空白處括號註明「X年X月X日職權註銷」
加蓋職章。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刪除戶籍資料不名譽或不應記載之文字後,應依戶
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程序規定,檢附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申請表及該
全戶戶籍資料影本,函送本部辦理維護作業。
三、次按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4條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
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本部除刻派員赴二二八事件
紀念基金會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調閱清查受理補償金申
請案相關戶籍資料外,請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一併全面清查戶籍資料上載有戒嚴時
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相關不名譽或不應註記之文字。
四、戶政事務所全面清查戶籍資料,除有關二二八事件「暴徒、暴民」不應記載文字,應
職權刪除並填妥戶籍資料記載失實清查彙整表及影印當事人戶籍資料乙份(含戶籍地
址、戶長)列冊報本部外,有關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不應
記載文字記事內容,亦請比照辦理,抄錄整段完整記事內容按月分別填載上開彙整表
並檢附戶籍資料,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含
戶籍資料)於次月 5日前函報本部,以利研處妥善處理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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