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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11.10. (83)法檢決字第24336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10日
    主旨:貴署陳報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之研究意見,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廿一日(83)台強字第一五三六一號函、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檢
       義紀收字第二三五六二號函。
     二、關於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之刑責問題,本部研究結果如次:
      (一)公司未經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或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互助會業務
         者,核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罪。
      (二)公司擅自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構成第一百
         二十五條之罪,因具體經營型態不一,非可一概而論。尤其有無經營收受存款情
         事,應探究其經營方式,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或第二十九條之要件而定。
      (三)處理具體個案時 ,另須注意有無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
         等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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