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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爾夫球場營業項目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是否應檢附教育部之許可文件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發文字號:經濟部商業司 84.02.08. 經(84)商字第842004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8日
主旨:關於經營高爾夫球場營業項目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是否應檢附教育部之許可文件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八四建三字第一八六0三四號函。
二、查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復,
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同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亦規定:「前二項籌設
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又目前公司登記實務作業上,經營高爾夫球場之
公司,亦須領得許可證件後,始得申請公司登記,是以,自不發生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時是否應檢附教育部之許可文件之問題。(經濟部商業司84.02.08. 經(84)商字第
八四二00四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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