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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所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告示,均應予以制止,
請即宣導并改正之。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4.10.16. 經(八四)商字第842219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6日
主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所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告示,均應予以制止,
請即宣導并改正之。
說明:
一、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規定,顧客買到瑕疵品,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乃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業者片面宣稱「貨物出門,概
不退換」,事先排除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顯然違反民法規定。
二、復查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是以,業者所張貼之「貨物
出門,概不退換」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果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時,推定顯失公
平,該條款即屬無效。當貨物有瑕疵時,業者所訂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定型
化條款,排除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使顧客支付之價款和其獲得之物品失去「對價
上之平等」,顯然該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應屬無效。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
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顯失公平,是以,「貨物出門,概
不退換」之條款,剝奪顧客之瑕疵擔保權利,並導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依上開規
定顯失公平,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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