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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法取得子女姓氏約定書者,建議統一做法,俾利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7.12. 台內戶字第09601109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2日
主旨:有關無法取得子女姓氏約定書者,建議統一做法,俾利辦理出生登記乙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 7月 9日北府民字第0960435564號函。
二、按本部96年 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略以,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
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
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次按本部96年 7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098491號函略以,因父母一方行方不明(含出
境後行方不明)或雙方不往來等致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均係屬欲約定而
不可得之「約定不成」,其應納入本部上開函所指「父母約定不成」,當無疑義。爰
為避免父母因新生兒姓氏無法達成約定,致延誤辦理出生登記,影響新生兒相關照護
權益,有關父母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亦應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
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為出生登記。爰有關新生兒姓氏,父母約定不成者,出生
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均得依上開函意旨,以書面敘明約定不成之情形後,由申請人於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新生兒之姓氏。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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