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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股份時,可否排除公開發行相關法規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5.03.15. 經投審(八五)一字第850024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15日
所詢外國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資本百分之四十
五以上之股份者,該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得依條例排除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法規之
適用疑義乙案,本會同意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八五)臺財證(一
)第一五九四一號函復貴法律事務所之立場。(經濟部85.3.15.經投審(八五)一字第八五
00二四一九號函)
附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八五)臺財證(一)第一五九四一號
主旨:所詢外國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股
份者,該公司是否得依該條例排除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如因股權變動,外國人持股比例逾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者,雖其發行新股得免除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
工承購之規定,惟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
依公司法之規定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即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是故仍有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適用。
三、投資事業若擬排除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適用,自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及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先向本會辦理撤銷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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