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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保全業法第六條與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5.04.25. 經(85)商字第84228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保全業法第六條與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84)警署刑偵字第七0七0五號函。
     二、貴署函詢駿鼎、宏安、宇宙等三家保全公司是否依保全業法第六條規定於許可後六個
       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乙事,查核三家公司分別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二年十月
       二十日、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准設立登記。
     三、公司設立登記後,應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辦妥
       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開始營業,故公司於設立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
       記者,本部得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命令解散之,貴部對於經許可後之保
       全業者,未能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得依保全業法第六條規定撤銷
       其許可後,再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貴部尚不得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施以處分。又所稱「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應不包括未辦妥營利事業
       登記證在內。
     四、關於保全業者,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所營事業及公司地址變更登記時,皆應檢憑貴
       部核發之許可文件後,始准其辦理登記。(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參照)(經濟部85
       .04.25. 經(85)商字第八四二二八三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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