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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後,戶政事務所復接獲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
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06. 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6日
主旨:有關巫○○先生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其辦
理死亡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 6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60139226號函。
二、案准法務部96年 8月 2日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撤銷死
亡宣告之訴,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51條第 2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
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636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 635
條第 1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本件
巫○○先生於86年12月31日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在案,戶政事務所復接獲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巫君於96年 1月21日死亡,依前開說明,
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宣告死亡之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 635條
規定參照),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巫君
死亡登記。」本案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依內政部 109.11.12. 台內戶字第1090141910號函發布,「本件......,撤銷原判決之
死亡宣告」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業於 102年5月8日修正該法時刪除,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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