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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後,戶政事務所復接獲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 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06. 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6日
    主旨:有關巫○○先生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其辦
       理死亡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 6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60139226號函。
     二、案准法務部96年 8月 2日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撤銷死
       亡宣告之訴,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51條第 2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
       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636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 635
       條第 1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本件
       巫○○先生於86年12月31日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在案,戶政事務所復接獲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巫君於96年 1月21日死亡,依前開說明,
       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宣告死亡之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 635條
       規定參照),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巫君
       死亡登記。」本案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依內政部 109.11.12. 台內戶字第1090141910號函發布,「本件......,撤銷原判決之
    死亡宣告」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業於 102年5月8日修正該法時刪除,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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