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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改名使用同姓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31. 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
主旨:有關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改名使用同姓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本部80年 3月22日台(80)內戶字第911962號函略以,申報次女出生登記,堅持以
與長女同名申報,為免日後產生混淆,不宜受理。另本部83年 4月18日台(83)內戶
字第 8302208號函略以,當事人申請改名與其次女同名,有違姓名條例第 6條(現修
正為第 7條)第 2款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之立
法意旨,且不符倫理常情,不宜受理。又本部91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10008866號
函略以,當事人申請改名與其直系親屬同名,有違姓名條例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
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之立法意旨,且不符倫情常理,不宜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與姓名條例上開規定意旨不符,戶政
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
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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