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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丁○芳女士委託易○華女士申請註銷其在臺灣地區戶籍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9.12. 台內戶字第09601439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12日
    主旨:有關丁○芳女士委託易○華女士申請註銷其在臺灣地區戶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 8月10日北府民戶字第0960520387號函。
     二、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6年 9月 5日陸法字第0960014320號函復略以:「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之 1規定,貴部訂定『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
       戶籍作業要點』,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
       失臺灣人民身分之註銷戶籍登記事宜。查該作業要點旨在規範相關機關主動通報及辦
       理註銷之程序,並未排斥臺灣地區人民自行申請註銷其在臺戶籍之情形,若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並無限制,且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似無不准其註銷在臺戶籍之理由
       。惟依所附資料,似無法明辨受委託人易○華與丁○芳或郭○啟之關係,亦無經公證
       、驗證之委託書等資料,若有涉及繼承糾紛,未來可能衍生爭議,建議提請戶政單位
       注意,並作適當處置。又,本案當事人丁○芳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今若註銷其在臺戶
       籍,依現行規定,縱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亦將無法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為讓當事人了解其自身權益,併請戶政單位善盡告知之貴任。此外,註銷丁○芳在臺
       戶籍,將使其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他因設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建請轉知移民
       署通報其他相關機關,俾依權責處理。」本案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開函建議辦理
       。
     三、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如註銷戶籍後,應通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轉知其他相關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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