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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受理民眾改名,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姓名,以簡政便民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10.05. 台內戶字第09601563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5日
主旨:有關建議受理民眾改名,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姓名,以簡政便民乙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0月 2日府民戶字第0960331056號函。
二、按本部96年 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
姓名與姓名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名
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
身分之辨識,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惟為避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姊
妹,造成改名程序複查冗長,得請改名當事人主動提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提證困難
,得以書面切結無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之情形後受理其改名,。
三、檢附切結書內容乙份供參,如具體個案有特殊情形者,應於該切結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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