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10.15. 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主旨:有關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案。
    說明:
     一、復…。
     二、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 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同
       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依上揭規定,遷入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
       即為共同生活之關係。另考量戶內人口彼此有親屬關係或僅為寄居人口,其申請全戶
       除戶戶籍謄本,如戶長已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戶長之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
       謄本。
     三、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另
       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 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
       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爰依上揭規定,除共
       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
       同意書。
       〔依內政部 104.07.24. 臺內戶字第 10412030533號函,自 104年 9月 1日停止適
       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