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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10.15. 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主旨:有關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案。
說明:
一、復…。
二、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 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同
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依上揭規定,遷入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
即為共同生活之關係。另考量戶內人口彼此有親屬關係或僅為寄居人口,其申請全戶
除戶戶籍謄本,如戶長已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戶長之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
謄本。
三、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另
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 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
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爰依上揭規定,除共
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
同意書。
〔依內政部 104.07.24. 臺內戶字第 10412030533號函,自 104年 9月 1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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