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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 4」之忌諱,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 3碼至第 8碼
含有 3個「 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並不再配賦含 2個「 4」以上之編號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1.23. 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3日
主旨: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 3碼至第 8碼含有 3個「 4」以上者得申請變
更,嗣後未配賦號碼不再配賦 2個「 4」以上編號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戶政事務所
配合辦理。
說明:
一、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 4」之忌諱,經分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 3碼
至第 8碼已配賦「 4」者之各項情況後,爰規定於本函發文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
字第 3碼至第 8碼含 3個「 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且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 3碼至
第 8碼不再配賦含 2個「 4」以上之編號,預定97年 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系
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篩選不再配賦。
二、有關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 3碼至第 8已配賦 3個「 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參照本
部95年 8月23日台內戶字第 0950134401 號函(諒達),沿續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
「 4」之程序與條件辦理如下:
(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 1次為限。
(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不得變更
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年止)、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
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
含過失犯罪)者,不得申請變更。
(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
,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人士或智慧型犯罪者,利用
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
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內政部 97.01.23. 臺內戶字第0九七00一六五三九一號函)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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