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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建議地方法院受理收養認可時,協助於認可收養裁定書載明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1.24. 台內戶字第09700155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4日
    主旨:有關建議地方法院受理收養認可時,協助於認可收養裁定書載明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
       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6年10月17日北市民四字第 09632593400號函及臺北縣政府民政
       局96年11月29日北民戶字第0960784555號函。
     二、案經司法院秘書長96年12月2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60024999號函復略以:「旨揭事
       項,涉及司法審判實務之範疇,本院依法不得干涉,尚請明瞭。來函所陳民眾因不瞭
       解民法之新規定,致辦理收養登記時發生問題乙事,宜請主管機關多加宣導,如有需
       要。本院亦可為相關宣導之協助。」
     三、另按法務部96年 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可知被收養者如何稱姓,
       應屬於收養契約之一部分」及96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略以:「若雙方
       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 2項前段參照),
       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前開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
       。」
     四、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如法院收養裁定書未載明養子女從姓,得
       由養父母於該收養裁定書影本或另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姓,再提憑收養裁定書正本及
       影本或書面約定書、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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