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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辦理劉○○女士死亡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4.11. 台內戶字第09700616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1日
    主旨:有關辦理 貴轄居民官劉○○女士死亡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 4月 7日府民字第0970104066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戶
       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死亡登記,經
       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時,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得依衛
       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查復之當事人死亡證明文件或函復之公文辦理逕為死亡登記。
       本案既經貴縣衛生局協助調閱取得當事人死亡證明書影本,據以辦理逕為死亡登記當
       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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