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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7年 5月23日起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
區主機點應保持開機狀態乙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5.02. 台內戶字第09700771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2日
主旨:有關97年 5月23日起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鄉鎮市區主機點應保持開機狀態乙事,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97年 4月11日台內戶字第 09700597031號函(諒達)續辦。
二、按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法務部85年 4月10日法律決字第 08141號函略
以,所謂 2人以上之證人,祇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已足。合先敘明。
三、按本部上開函略以,如結婚當事人戶籍分屬不同管轄區域時,應事先請相關戶政事務
所於週六、日或例假日應保持戶役政資訊系統開機並派員輪值,俾利辦理結婚登記。
惟民法第 982條有關結婚證人之查證,因戶政事務所無法事先知悉證人之戶籍地,恐
無法於例假日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證人之資料,有影響結婚效力之虞。準此,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區主機點於週六、日及例假日上午 8時30分至下午
5時30分,均應保持系統開機狀態並派員輪值,以利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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