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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女士姓名更改為「數○○」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5.06. 台內戶字第09700734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6日
主旨:有關馬○女士姓名更改為「數○○」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 4月23日府民字第0970022652號函。
二、查依姓名條例第 1條第 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
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
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復依本部94年10月21日台內戶字第 094001616
31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如非使用國人常用之中文姓氏,得查
詢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該字是否得作姓氏解釋,或
參考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發行之『臺灣區姓氏堂號考』。如無法審認外籍配偶取用
之中文姓氏是否為我國國民使用習慣之中文姓氏,得請其例舉實例,俾供研處。」本
案請依上開函示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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