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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8.03.03. (88)經商字第88002193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3日
主旨:公告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台八十八
消保法字第00一一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二、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
。凡應記載事項雖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買賣契約有載
明,仍屬無效。
附件:
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住址)
買受人:
姓名或名稱:
電話:
住居所:
出賣人:
姓名或名稱:
電話:
營業所:
負責人:
二、標的物之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產地及按裝位置
名稱: 基本配備
附加配備
規格、型號及數量:
牌(型號: ) 台
產地:
按裝位置:
鎮
縣 鄉 里 鄰 街
市 區 村 路 巷 弄 號
樓
三、價金之給付
總價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價差:新台幣 元整。
價金範圍
□含運費、安裝費、材料費及其他一切費用。
□不含運費、安裝費、材料費及其他一切費用。
□運費、安裝費、材料費及其他一切費用新台幣
元另計。□不必安裝。
分期付款方式
(一)頭期款:
付款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現金:新台幣 元整。
票據: 年 月 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二)分期付款:
分期數及方式:分ˍˍ期,每ˍˍ(日、星期、 月)為一期。
分期金額:
利率及其種類:
每期應付之日期:
每期本金、利息詳如分期攤還表。
四、價金不受匯率及標的物價格變動影響
本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以匯率變動或標的物價格之漲跌為由,要求增減價
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五、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
上所載之內容,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
後ˍˍˍ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ˍˍˍ日內
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
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
之約定者,亦同。
因非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毀損者,出賣人負維修責任;如經
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其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
之商品,出賣人不得拒絕。
六、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
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
書(使用手冊),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規格、型號及製造號碼。
(二)保證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五)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六)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二)使用方法。
(三)操作程序。
(四)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五)簡易故障處理。
(六)維修服務處所、維修服務之條件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
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明。出賣人應將中
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
閱覽。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分期付款買賣不得約定買受人有給付遲延時,出賣人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但買受人
有連續兩期價金給付遲延,且遲延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時,不在此限。
二、約定解約扣價,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
償。
三、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提前清償,亦不得約定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支付手續費、違約
金或其他費用。
四、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負之責任。
五、不得約定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
六、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或拆除包裝,概不退換或修補」等類似概括免責條款。
七、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於交付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八、不得約定「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原產地及配件,買受人不得異議」
之條款。
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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