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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渠等戶
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5.29. 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29日
主旨:有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
渠等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 2月22日領二字第0976800306號函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7年 3月17日移署移定莊字第 09711224630號書函辦理。
二、按本部87年 7月20日台內戶字第 8705723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定居證辦
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當事人結婚日期係在臺初設戶籍日期之前,配偶姓名僅依前開
證明文件登載,無需記載其配偶之外文姓名、國籍及結婚日期等記事。
三、次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上開函略以,該局及駐外館處受理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申
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配偶欄登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記事欄未提供結婚日期及外籍
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該局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
初設渠等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
四、考量政府一體及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之意旨,因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實務需要,當
事人辦理定居初設戶籍登記時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或辦妥初設戶籍後持憑上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補填當事人
之結婚日期、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相關記事例業於97年 5月22日新增為125009「
民國XX年XX月XX日與 X國人○○○(英文)( 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民國XX年XX
月XX日補註(戶所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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