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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第 982條登記婚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重要傳統節慶之辦理方式乙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6.05. 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5日
主旨:有關民法第 982條登記婚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重要傳統節慶之辦理方式乙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7年 6月 2日立法院第 7屆第 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事項辦
理。
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
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
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
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
關文件。」準此,民法第 982條登記婚制度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辦理結婚登
記之辦理程序應依上開作業規定意旨,由結婚當事人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
日,當日戶政事務所應受理其結婚登記,以維護民眾權益。爰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
、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
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至本部97年 5月19日
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有關「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
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
告週知」乙節,其原意係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需求等問題,惟如民眾欲於上開傳
統重大節慶之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當應依上開作業規定意旨辦理結婚登記
。
三、另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本部業於97年 6月 2日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予
以刪除版本更新,至統計系統周延建置另行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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