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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8.04.30. 商字第880108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30日
按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
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亦有類
似規定,準此,關於公司部分,請依前開規定辦理。至商號部分,檢附本部六十七年七月二
十六日商二五六二四號函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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