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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議結婚公證書加註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結婚始生效力等文字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6.25. 台內戶字第09701053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25日
    主旨:有關建議結婚公證書加註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結婚始生效力等文字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 5月21日府民戶字第0970113927號函。
     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7年 6月2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11968號函略以,為因應民法規定
       結婚制度自97年 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該院業於97年 4月24日以院台廳民三字
       第0970008516號令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依細則第60條第 3項規定,公證人於結
       婚當事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時,應告知結婚當事人未向戶政
       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結婚書面公證書註記相同意旨之
       文字,以促使結婚當事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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