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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已羈押並獲准交保者得否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9.30. 台內戶字第09701572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30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已羈押並獲准交保者得否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 9月19日府民戶字第0970079977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
、經通緝或羈押者。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依上開
規定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不法人士正被通緝或經判決確定後規避刑責。為避免經羈押
獲交保之當事人棄保潛逃規避刑責,本案不宜同意羈押獲交保者申請改姓、改名或更
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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