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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得否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1.12. 台內戶字第09701845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主旨: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得否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
名或更正本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1月 7日北民戶字第0970812019號函。
二、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同法第76條規定:「無行為
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同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
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
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另依戶籍
法第11條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
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同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監護登記,
以監護人為申請人。」本案依上揭法律規定,係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由監護人申請其改
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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