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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自然文化景觀經指定具有保存價值之自然區域等事項管轄權移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9.04.18. (89)經人字第89295969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8日
主旨:公告「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文化景觀經指定具有保存價值之自然區域、動物、
植物事項管轄權移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規
定及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規字第0五九一九號書函「各機關依行政
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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