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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滑板車」商品標示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9.06.01. 商字第89209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日
    查有關時下流行之「滑板車」係屬休閒運動器材之一種,因該商品並無煞車控制,於斜坡道
    下滑或於轉彎時易使消費者滑倒受傷,導致不少意外事故發生,故該商品應屬具有危險性或
    與安全有關者,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之規定,應有使用方法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等之標示
    。復查該商品一般皆經包裝出售,自應有商品標示法第八條規定之適用。此外,消費者保護
    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
    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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