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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08. 台內戶字第097021643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8日
    主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1月 7日府民戶字第0970371854號函。
     二、有關貴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反映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派員查實呂○○女士與收容
       人張○○先生結婚登記疑義乙節,經法務部97年12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70043264號函
       略以:「…(一)經詢收容人張○○及虎尾戶政事務所人員楊君,均謂當日係以面對
       方式辦理公務接見,有特別接見單可稽,來函所述:『僅得以電話與隔離之收容人對
       談,結婚書件之簽署另由監所人員轉交,故無法親見,…』顯與事實不符。(二)所
       述有關該監人員不願於結婚書件收容人指紋核對欄驗印核章乙節,經查該戶政人員楊
       君並未向該監提出是項請求,自無從協助辦理此節亦與實情有悖。」針對呂○○女士
       與收容人張○○先生結婚登記疑義,請參酌上開法務部函意旨查明核處。
     三、有關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受託協助查實結婚當事人疑義乙節,依「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 3點規定,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
       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 3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
       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據案附資料,貴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函請雲林縣虎尾鎮
       戶政事務所於97年10月27日(星期一)協助派員至臺灣雲林第二監護查實收容人張○
       ○結婚意思,惟虎尾鎮戶政事務所提前於97年10月23日(星期四)派員前往確認,與
       作業規定不符,基於政府一體、行政協助,請戶政事務所仍應依上開規定於當日查實
       後辦理。
     四、又有關建議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得比照兩願離婚登記作業,採在監委託方
       式辦理乙節,經法務部97年12月26日前揭函略以:「…按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結婚登
       記之程序,貴部訂頒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點第 2項已明定,
       …,自無再比照上開『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辦理。且上述查實當事人
       結婚之真意,係屬戶政人員職權,如由矯正機關人員代為審認,顯有未妥。…」本案
       為統一行政作業,仍請依據上開作業規定辦理。另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
       ,得否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實地受理或核准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乙節,按法務部97年 7
       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70023914號函略以:「…,貴部擬增訂戶政事務所得派員實地受
       理或核准申請人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針對矯正機關收容
       人如經戶政事務所認定有戶籍法第47條第 2項規定得委託他人辦理情事,自得由受託
       人持憑申請文件向結婚雙方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並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依上開法務部97年 7月11日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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