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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姓或養 母姓辦理收養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09. 台內戶字第0970218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9日
    主旨: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
       姓或養母姓辦理收養登記,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 1項)夫妻共同
       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 2項)…」另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
       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戶籍法就婚生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時業明定以抽籤決定,惟如養子女之從姓無法由養
       父母協議約定時,尚無規範。
     二、依上揭民法第1078條第 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
       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惟實務上如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養父姓
       或養母姓約定不成時,確有採取其他方式以決定養子女從姓之必要,爰比照戶籍法第
       49條規定,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從養父姓或養母性,俾利辦理收
       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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