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姓或養
母姓辦理收養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09. 台內戶字第0970218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9日
主旨: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
姓或養母姓辦理收養登記,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 1項)夫妻共同
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 2項)…」另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
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戶籍法就婚生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時業明定以抽籤決定,惟如養子女之從姓無法由養
父母協議約定時,尚無規範。
二、依上揭民法第1078條第 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
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惟實務上如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養父姓
或養母姓約定不成時,確有採取其他方式以決定養子女從姓之必要,爰比照戶籍法第
49條規定,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從養父姓或養母性,俾利辦理收
養登記。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