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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消費券發放期間例假日暫停受理結婚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13. 台內戶字第0970218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13日
主旨:有關建議消費券發放期間例假日暫停受理結婚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7年12月31日北市民四字第 09733589300號函。
二、有關例假日與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戶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結婚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業分
別以97年1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079號函與98年 1月 5日台內戶字第0970213899
號函知在案(諒達)。本案仍請依上開函辦理。
三、另有關98年 1月18日及98年 2月 7日至 4月30日例假日發放消費券期間,各戶政事務
所處理一般電話查詢領券人資料衍生人力調度疑義乙節,為利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
針對發放所或郵局受理領券人領取消費券所衍生之資格認定疑義,基於名冊編製之職
權分工與發放名冊資料正確性之確認,各戶政事務所理當查明釋疑。請轄內各戶政事
務所儘速建立與對應郵局溝通及查詢之聯繫窗口,以減少人力調度困擾。另戶政事務
所於消費券發放期間之例假日應否加班並受理結婚登記乙節,考量民眾辦理結婚需求
,保障當事人權益,仍請戶政事務所基於便民服務受理結婚登記申請,建議各戶政事
務所儘量與民眾協調溝通提前於辦公日辦理。對於全體戶政同仁之辛勞與付出,本部
深表謝忱與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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