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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應檢視德籍配偶之單身證明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2.11. 台內戶字第09800271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11日
主旨:有關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應檢視德籍配偶之單身證明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
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98年 2月 6日部授領三字第0985105331號函辦理。
二、針對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為避免德籍人士以簡便程序取得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
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按外交部98年 2月 6日前揭函略以:「…受理國人與德國籍人士
結婚登記時,應要求德籍配偶提具德國身分登記局(Standesamt)核發之單身證明(
Ehefahigkeitszeugnis),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Aufenthaltsbescheinigu
ng或Meldebescheinigung)」,本案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外交部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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