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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戶籍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致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有所不同,為避免衍生 爭議,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此為戶籍法之明文規定;惟若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 婚登記,鑑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當事 人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10. 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0日
    主旨: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請 查照
       。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8年 3月 3日北市民四字第 0983057800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 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
       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
       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
       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
       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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