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按戶籍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致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有所不同,為避免衍生
爭議,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此為戶籍法之明文規定;惟若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
婚登記,鑑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當事
人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10. 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0日
主旨: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請 查照
。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8年 3月 3日北市民四字第 0983057800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 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
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
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
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
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