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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 且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中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 應伺機補註,爾後,再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16. 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
       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第56條第 2項規定提
       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罰鍰。」另按本部97年10月 7日
       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 ...,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
       辦理各項戶籍登記,... ,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
       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 ...」。
     二、邇來據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又民
       眾多現場反映戶籍登記(如結離婚、變更姓名等)之急迫性,且戶政事務所亦難認定
       戶長是否拒提戶口名簿而有戶籍法第80條規定罰鍰情事,滋生作業困擾。
     三、考量戶政事務所實際作業需要,並基於便民原則,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除依本部
       97年10月 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先行辦理登記外,並請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
       式完成登記作業,說明如下:(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遷入地戶政事務
       所填報「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併原案歸檔存參
       。
      (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後,除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
         」註記外,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理改註。
      (三)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於辦妥改註後,除刪除「所內記事」該筆紀錄外,並填報原聯
         繫表回復欄並回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原聯繫表歸檔存參。
      (四)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接收該聯繫表後,併原案歸檔存參。
     四、另為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每日下班前務須翔實完成應接續辦理
       之戶籍登記,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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