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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民眾臨櫃口頭申請同姓名改名作業程序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30. 台內戶字第09800601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30日
    主旨:有關民眾臨櫃口頭申請同姓名改名作業程序疑義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3月24日府民戶字0980046649號函。
     二、按本部95年 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1803號函略以:「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5條
       至第 7條規定,申請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應提憑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旨
       在查核當事人是否符合姓名條例之規定。另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於
       行政程序法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本部
       『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業建置完成並正式上線,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以達簡政
       便民之目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案件時,得由申請人以書面或
       口頭申請查閱相關人戶籍資料。惟如以同姓名為由申請改名者,須書面提供被查詢人
       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等資料,戶政事務所得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
       及『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查證後列印附卷,以代替由申請人請領戶籍謄本。」
     三、為保障被申請者之隱私權,民眾依姓名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1款至第 5款申請改名者
       ,仍請依本部95年 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1803號函規定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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