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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廢止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
理公司登記及認許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0.03.16. 經(九0)投審字第090020532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6日
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業經本部以本(九十)年一
月十七日經(九0)商字第八九二三二一一0號令廢止,嗣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
辦理公司登記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規定,僑外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三、公司登記如涉及僑外投資有下列情事者,應檢送投審會核准函:
(59)僑外人投資新設立公司者。
(60)僑外人投資現有公司且由僑外人士擔任董事、監察人者。
(61)僑外投資事業增資、發行新股有僑外人認股者。
(62)僑外投資事業增加營業項目者。(經濟部90.03.16. 經(九0)投審字第0九00
二0五三二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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