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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工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辦理戶籍登記之申請人資料登錄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4.22. 台內戶字第0980056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2日
主旨:有關社工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辦理戶籍登記之申請人資料登錄一案,請 查
照轉知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98年 1月10日台內童字第0970084442號函送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7年
第 4次會議紀錄及本部兒童局98年 4月14日童保字第0980053084號函辦理。
二、前揭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案略以,有關社工人員處理兒保個案戶籍遷移事宜
,戶政資訊系統需登錄社工人員私人身分資料乙事。決議:本案請戶政司研議修改戶
政資訊系統之可行性(改為登錄社工人員所屬機關資料),俾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
。在未修改之前,仍請各社政單位依現行作業模式辦理。
三、案經研議,有關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其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
登錄方式如下:
(一)姓名: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當事人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者
,申請人欄填載「兒保主管機關」,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
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者,申請人欄填載「兒少福利機構」。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專屬編號「Y100000000」,該編號符合統一編號邏輯
,且未配賦民眾使用,無須修正戶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即可辦理。
(三)地址:填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等「兒保主管機關」或其所轄之
「兒少福利機構」地址。
(四)另社工人員提具之政府機關公文、識別證及其他證明文件影印併案存卷,俾利日
後查考。
(五)又社工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其相關之戶籍登記或資料如由社工人員申
請者,亦比照上開資料登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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