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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廢止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
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疑義說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0.03.16. 經(九0)投審字第090020532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6日
主旨: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廢止後,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有關事項會議決
議辦理。
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業經本部以本(九十)年一
月十七日經(九0)商字第八九二三二一一0號令廢止,嗣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
辦理公司登記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規定,僑外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四、公司登記如涉及僑外投資有下列情事者,應檢送投審會核准函:
(一)僑外人投資新設立公司者。
(二)僑外人投資現有公司且由僑外人士擔任董事、監察人者。
(三)僑外投資事業增資、發行新股有僑外人認股者。
(四)僑外投資事業增加營業項目者。(經濟部 90.03.16.經(九0)投審字第0九0
0二0五三二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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