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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售嬰兒用品之中文說明書標示規定造成業者不便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0.04.03. 商字第090020584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3日
查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又查消費者
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
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而玩具、手推嬰幼兒車、嬰兒學步車、嬰兒床等商品,因
攸關嬰幼兒之生命安全,而應將商品資訊透明化,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故其標示基
準亦訂有相關之規定,基此,進口之手推嬰幼兒車等商品之標示,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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