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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出境滿 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資料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01. 台內戶字第09800567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日
主旨:有關國人出境滿 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資料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98年 4月 9日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函賡續辦理。
二、按國人出境滿 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規定,當事人如有出境滿 2年未
入境或再入境情事者,由本部戶政司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於當事
人出境滿 2年或再入境後10日內,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三、針對實務上部分入出境通報資料錯誤致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遷徙登記疑義,經本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以98年 4月24日移署資處娟字第0980061975號書函略以,該署已律定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申請外國人入出境紀錄疑義查詢作業程序」,戶政事務
所如有國人入出境紀錄疑義,可填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本(外)國人入出境紀
錄疑義查詢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該署國境事務大隊或移民資料組資料處理
科,辦理補登或刪除入出境及註銷出境通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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