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復有關「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內「遷徙登記」項
目保存年限之規定,即86年 9月30日電腦化前之「遷徙登記」保存期限仍為永久保存;而86
年 9月30日電腦化後之「遷徙登記」則修正其保存期限為20年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18. 台內戶字第098006020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8日
主旨:有關 貴縣林口鄉戶政事務所研提「修正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內項目『遷徙
登記』(編號070104)內容」改進意見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 4月29日北民戶字第0980322788號函。
二、本案前經檔案管理局編訂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
準表」內項目「遷徙登記」(編號070104)內容描述為「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保存年限為「永久保存」,合先敘明。
三、本部95年 1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509號函說明二:「(一)自86年電腦化後遷
徙類登記案件(含住變、遷入、遷出登記),不論除戶或現戶戶籍謄本上均已載有歷
次遷徙之記事,似可依建議改為保存期限20年,爰予增訂編號 91項目「遷徙登記申
請書,用途係遷徙登記資料備查證,保存期限為20年,並於備考欄內加註(電腦化後
)」。
四、本案前經檔案管理局 95年 3月15日檔徵字第 09500091982號函各省(市)縣(市)
政府略以:「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遷徙登記』(編號 070104 )之保存
年限配合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 9– 1項目『遷徙登記申請書』修正為
20年。」在案,本案86年 9月30日電腦化前之「遷徙登記」保存期限仍維持為永久保
存,86年 9月30日電腦化後之「遷徙登記」已修正「保存期限為20年」。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