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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投資事業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解散及清算,股東匯出應備文件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外匯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 90.05.08. (90)臺央外伍字第0000233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8日
主旨:關於 貴所函請釋示僑外投資事業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解散並清算完結,股東匯
出受分派賸餘財產之適當時點及應備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竹登字第七00七0號函。
二、僑外投資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經核准撤資者,本局同意以「股東會議事錄」及「投資人清算分配報
告表」取代「法院裁定完成清算程序文件」,惟應檢附經濟部、財政部或科學園區管
理局核准撤資文件及稅捐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憑以辦理資金匯出。
三、依「公司法」第三八一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
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亦即須待清算完結方得匯出。故有關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於了
結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債權債務後,擬將其專撥營業用資金匯回國外(總公司)時,仍
應檢具法院裁定完成清算程序之文件,以為本局查核該外國人在台分公司是否已完成
清算完結程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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