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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民法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48條 規定辦理相關催告與逕為登記作業,且配合民法規定,內政部亦研議修正離婚登記申請書與 相關記事例內容,預定於98年 6月26日進行戶政資訊系統版本之更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21. 台內戶字第0980097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1日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調(和)解離婚登記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98年 4月29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 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又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第 1項) ...戶政事務
       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第 3項)... 離婚
       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 4項
       )」針對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既已消滅,戶政事務所得比照上開
       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催告與逕為登記作業。
     二、為配合上開民法規定,本部規劃修正離婚登記申請書與相關記事例,預定於98年 6月
       26日進行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為利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持離婚
       調(和)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作業說明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憑法院調(和)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者,應
         於離婚登記申請書(RLSC1240)「離婚種類」欄勾選「判決離婚」,並於記事欄
         登載記事(126002)「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
         與○○○離婚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又「附繳證件」
         欄選「其他」,並於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在該欄註記調(和)解筆錄。
      (二)法院函送離婚調(和)解筆錄者:
         1.當事人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筆錄所載離婚成立之日起30日後,如經查明
          仍未辦理離婚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催告程序並副知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
         2.當事人逾期仍不申請者,先行向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確未辦理後,再依
          法逕為離婚登記,並於登記後通知轄內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
          ,並通知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3.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通知後,應通知轄內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改註
          戶口名簿。
     三、另為正確98年離婚動態統計表 8「離婚人數按男女雙方年齡及離婚方式分」,請依所
       附「98年 5月 1日至 8年 6月30日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案件」(如附件)逐次紀錄法
       院調解或和解之離婚案件,俟98年底至99年 1月10日前完成全年人口動態統計申請書
       轉錄後據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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