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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依兒童出生登記姓氏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26. 台內戶字第09800960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6日
主旨:有關無依兒童出生登記姓氏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5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80181866號函。
二、按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略以:「…未能依第 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
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
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第 3項)……未成年人無第 1項之監護人
,於法院依第 3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第 5項
)」復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略以:「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
定時,…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第 1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 3項規定逕
為出生登記時,…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本案有關無依兒童之監護人,可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聲請法院選定監護人,於法院未
選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並申辦出生登記,嗣後如經法院確定選
定鄧○彬君為監護人,依上開規定從鄧君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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