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大陸配偶申請改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6.06. 台內戶字第09800777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6日
主旨:有關大陸配偶申請改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98年 5月27日於本司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反映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 1條第 3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
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
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外國人、無國籍人因外文姓名不符合我國姓名
使用習慣,而依上揭規定取用中文姓氏,基於其不諳法令規令及不影響平等原則、姓
名安定性之考量,同意更改姓名,惟以 1次為限。大陸配偶無中文姓氏取用問題,故
亦無外籍配偶得例外更改姓名之比照援用,於未設籍前,不得依姓名條例申辦改名。
本案仍請當事人依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辦理姓名變更事宜後,洽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變更相關居留文件,俟核准定居設籍時,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
三、為維護民眾權益,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爾後類此個案請循行政程序函本部研處。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