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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0.07.06. (90)經商字第09002143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6日
主旨:公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消保字
第00六0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即
「應記載事項」雖洗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洗衣契約
有載明,仍屬無效。
附件: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 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 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洗滌工作。
貳、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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