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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0.07.06. (90)經商字第09002143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6日
    主旨:公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消保字
       第00六0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即
       「應記載事項」雖洗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洗衣契約
       有載明,仍屬無效。
       附件: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    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  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洗滌工作。
    貳、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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