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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調(和)解離婚宣導乙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6.25. 台內戶字第09801206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5日
    主旨:有關調(和)解離婚宣導乙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8年 6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80024193號函辦理。
     二、按98年 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 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 9條規定:「離婚
       ,應為離婚登記。(第 2項)」依上開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
       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
       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爰請惠予宣導,俾維護戶籍登記之正
       確性,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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