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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姓氏變更宣告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03. 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3日
主旨:公告增加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
依據:戶籍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
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其中姓
氏變更宣告等 6項戶籍登記,自98年 7月31日起實施。至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 2
項戶籍登記,自98年11月23日起實施。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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