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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夜市攤販業者未標示價目表且有索價過高引起消費糾紛之情形,得否適用「商品標示法
」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0.08.22. 商字第09002181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8月22日
有關夜市之小吃業者未標示價目表且有索價過高引起消費糾紛乙事,查商品(或服務)之標
價應係屬商業契約要約行為之一部分,非屬「商品標示法」規範之應行標示事項,且本案小
吃業係屬服務業,需服務之標示亦非「商品標示法」規範範疇。此外,關於不實標示與廣告
之處理,本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協調,同意權責劃分略如下:
「服務業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由公平會主管;一般商品或服務業之廣告,由公
平會受理後,即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判斷處理」,併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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