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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開放姓氏變更宣告等 8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03. 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3日
    主旨:增加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
       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且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
       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事項經法院裁
       判確定,即已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辦理該戶籍登記案件須持憑法院判決(裁定)書、
       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以其事證明確,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亦無查證困難,爰依戶籍法第
       26條第 1款規定開放前揭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其中姓氏變
       更宣告等6項戶籍登記,自98年 7月31日起實施。至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2項戶
       籍登記,自98年11月2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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